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3.29 發法字第1080005415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要 旨:
關係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基於原住民行政之特定目的,參
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規定,得向當地戶政機關申請提供符合資格之
原住民家戶名冊,戶政機關經審核申請事由,得依規定之方式,將其保有
之個人資料提供,並應遵守個資法第 5 條比例原則規定
主 旨:有關貴所詢問召開部落會議提供部落原住民家戶名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 108 年 3 月 12 日法律決字第 10800043500 號移文單
轉貴所 108 年 3 月 7 日東市原字第 1080007570 號函辦理。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公務機關
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
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始得為之。次按原住民族基
本法第 21 條授權訂定之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下稱
諮商參與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關係部落所在地
之鄉(鎮、市、區)公所應於部落會議召集前 10 日,將下列文件置
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供公眾閱覽、複印
:二、申請時之原住民家戶清冊。」是以,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
、區)公所如基於原住民行政之特定目的(代號 083),符合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向當地戶政機關申請提供符合資格之原住民家
戶名冊,並應遵守個資法第 5 條比例原則規定。
三、再按個資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應於
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符合但書各款之一(例如法律明
文規定)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末按戶籍法第 67 條第 2 項
授權訂定之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依個資法規定審核其申請事由。如戶政機關
審核申請事由確實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要件,得依規定之方式,將
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提供予關係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並應遵守個資法第 5 條比例原則規定。
四、查原住民族委員會 108 年 2 月 25 日原民綜字第 1080009243 號
函釋略以「為符個資法及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
法之規定,原住民家戶名冊僅顯示原住民家戶地址,仍得以出席人員
所出示之身分證明(例如戶籍謄本等)以區辨其原住民家戶代表身分
,確認其表決權人資格。」爰諮商參與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2
款「原住民家戶清冊」之資料範圍,仍宜以前開函釋為據。
正 本:臺東縣臺東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