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8.04.18 法律字第1080350412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文書得以電子文件等方
式行之而視為自行送達者,其送達須以「依法規」為前提,如無法規規定
,尚不得以電子文件行之而發生自行送達效果;又所稱「法規」,就中央
法規而言,係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等
主 旨:有關「研議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報到通知電子化措施可行性」一案,就
涉及行政程序法部分,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總處 108 年 3 月 20 日總處培字第 1080029675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
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是行政機關之文書得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之而視為自行送達者,其送
達須以「依法規」為前提,如無法規之規定,尚不得以電子文件行之
而發生自行送達之效果;上開所稱「法規」,就中央法規而言,係包
括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等(本部 105 年 12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503519300 號書函、89 年 7 月 20 日(89)
法律決字第 000258 號函所附本部研商擬具之「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
『法規』之涵義彙整表」參照),例如「電子簽章法」、「貨物通關
自動化實施辦法」、「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即屬之。
至於行政機關自行送達時所應具備之要件及送達之時點,則仍應視其
所依據之法規而定,行政程序法並無明文規定(本部 105 年 8 月
15 日法律字第 10503512540 號函參照)。
三、本件來函所詢貴總處刻正研議以電子郵件方式,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報到通知函之電子檔,寄送至各錄取人員之電子信箱是否可行一
節,該報到通知函是否係以電子文件進入各錄取人員電子信箱之時間
為送達時間?機關是否能知悉送達時間進而計算考試錄取人員應報到
期限?如錄取人員無法收受、下載或閱讀電子文件時,是否影響送達
效力之認定?貴總處規劃之處理作法為何?因來函所述規劃作法及內
容尚有未明,建請參酌上開說明及相關權責機關之意見,本於職權卓
處。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