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108.04.19 台財稅字第1080451857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
要 旨:
關於軍事機關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購買已稅進口車輛底盤打造直接供軍用
之汽車,得免徵貨物稅,且進口該車輛底盤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亦得檢附
相關文件向原課徵車輛底盤貨物稅之海關申請退還進口時繳納之貨物稅
全文內容:一、軍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下稱得標廠商),購買
已稅進口車輛底盤打造直接供軍用之汽車,車身打造完成後,經打造
車身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符合貨物稅條例第 3 條第 1 項
第 5 款及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
,核准免徵貨物稅,並副知原課徵車輛底盤貨物稅之海關及進口車輛
底盤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者,由該納稅義務人檢附車輛底盤之「進口
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正本及「汽車車身出廠與貨物稅免稅照
證」影本,向原課徵車輛底盤貨物稅之海關申請退還進口時繳納之貨
物稅;進口車輛底盤之納稅義務人同意將其請求退還貨物稅之權利移
轉予得標廠商,由得標廠商申請退稅者,得標廠商除檢附前揭文件外
,應另檢附進口車輛底盤納稅義務人出具之退稅同意書。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點規定請求退還進口車輛底盤已納之貨物稅者,其請
求權時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