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108.05.24 台財關字第1071026062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要 旨:
有關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放行之進口貨物,於納稅義務人提領
後,經改列貨品分類號列或變更貨名認定致屬不得進口之貨物,如納稅義
務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則不得責令退運、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
全文內容:一、以 C2 (文件審核)或 C3 (貨物查驗)通關方式放行之進口貨物,
於納稅義務人提領後,經海關改列貨品分類號列或變更貨名認定致屬
不得進口之貨物,如經個案審酌納稅義務人無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
所列各款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應保護其正當合理之信賴,不得依
關稅法第 96 條規定責令退運、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但依關稅法
第 13 條實施事後稽核、第 18 條實施事後審查、第 65 條補退稅款
,或依海關緝私條例裁罰或追徵稅款之案件,不適用之。
二、本令發布前已處分尚未確定之案件,均有本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