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5.03 發法字第1082000769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
要 旨: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及第 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醫院於法定職掌內,透過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其醫療資料,
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主 旨:有關貴署詢以醫院透過當事人書面同意上傳血壓數值至貴署建置之中央資
料庫平台供醫生醫療該當事人之參考,是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署 108 年 4 月 15 日國健慢病字第 1080600357 號開會通知
單辦理。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有關病歷、
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六、經當事人書面
同意。…」;同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
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同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
項:…」。
三、本案貴署於心血管疾病防治之法定職掌範圍內,透過當事人書面同意
蒐集其醫療資料,尚無違反個資法第 6 條之問題;次按個資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同意係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
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因此貴署於取得當事人同意時,應明確告
知當事人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事項,包括公務機關名稱、蒐
集目的、利用對象等。貴署如規劃將該等醫療資料作醫療以外之目的
(如:心血管疾病研究)使用,應一併明確告知相關事項。
正 本: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