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101.02.15 林造字第101070643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
要 旨:
造林人領取全民造林獎勵金,因誤植其他土地,但有造林事實且經檢測合
格發給造林獎勵金者,宜依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規定,指定廢止核准處
分之日,使處分向後失其效力
主 旨:有關貴府詢問○○○先生(於 99 年歿)領取全民造林獎勵金疑義案,復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1 年 2 月 2 日北府農林字第 1011151699 號函。
二、據貴府表示 89 年核准造林人○○○先生所有貴轄新店區直潭段屈尺
小段○○○-○地號、○○○-○地號等 2 筆土地參加全民造林,
並發給 89 年至 98 年造林獎勵金。嗣後於 99 年發現○○○-○地
號土地並未造林,而係誤植於○○○-○地號土地之鄰地○○○-○
○地號國有土地上。
三、造林人○○○先生未有○○○-○○地號國有土地之使用權源,目前
國有林地無法同意出租,難以依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規定,將核准
之○○○-○地號造林地,轉換為○○○-○○地號土地,繼續同意
撫育造林。因造林人確有造林事實且經貴府檢測合格發給造林獎勵金
,宜依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
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指定廢止核
准處分之日,使處分向後失其效力。
正 本:新北市政府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