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100.11.23 林造字第10017425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要 旨:
若主管機關對原核准獎勵造林處分予以變更,則由該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廢止獎勵造林行政處分,加計利息追繳已領取獎勵金亦同
主 旨:有關本局東勢林區管理處租地造林人○○○君領取全民造林獎勵金爭議,
應由何單位廢止原行政處分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0 年 11 月 9 日府授農林字第 1000218485 號函。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略以:「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查本案原核准獎勵
造林處分機關為臺中縣政府,後原造林人○○君死亡,東勢林區管理
處同意繼承人○○○君持續造林撫育並領取造林獎勵金。鑑於東勢林
區管理處對原核准獎勵造林處分予以變更,本案由東勢林區管理處廢
止獎勵造林行政處分。
三、至於加計利息追繳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部分, 97-99 年由本局東勢
林區管理處加計利息追繳, 87-96 年仍請貴府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
點規定辦理加計利息追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