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10.07 發法字第1082001647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要 旨:
有關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
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所涉行業為斷,非以公
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準
主 旨:有關貴部所詢「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
定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部 108 年 9 月 5 日文版字第 10830247451 號函辦理。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22 條就行政監督權定有明文,
經審酌該條文之立法理由略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
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其業務
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又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可之「個人資料保
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亦以非公務機關所
營業務行為作認定。爰有關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之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
實際業務所涉行業為斷,非以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準(法務部 102
年 12 月 26 日法律字第 10203513720 號函意旨參照)。
三、經檢視○○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電子報網站內容,查其主要業
務係透過網路向公眾提供國內外各類新聞時事,故該公司於本案之實
際所營項目仍應屬「新聞、雜誌(期刊)、書籍及其他出版業」(「
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 581
,亦未限於印刷或網路形式)之範圍,是以,本案○○電子報疑似洩
露民眾個資事件,應以貴部為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正 本:文化部
副 本: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