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9.03.31 法制字第109025045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原創漫畫創作補助辦法」乙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臺中市原創漫畫創作補助辦法」乙案,本部法制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3 月 25 日文版字第 1093008958 號函。
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
(一)辦法第 5 條:
法制用語上,在一定期間內必須行為者,使用「屆期」;表達已過
一定期限之事實,則使用「逾期」(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編印,「行
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11 年 12 月,第 375 頁至第 376
頁參照),是以本條第 2 項所定之「逾期」,建請修正為「屆期
」。
(二)辦法第 6 條:
本條規定:「申請補助案件不符第 3 條或第 4 條規定者,不予
受理」,惟查辦法第 3 條第 2 項係規範申請人之消極資格,如
「不符」該資格而不予受理,似有疑義,建請釐清修正。
(三)辦法第 7 條、第 11 條: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作用法均不得
規定機關或其內部單位之設立。至於有關作用法內規定設置任務編
組部分,則僅於有特殊考量時,方得例外予以規定,惟不稱「委員
會」。是本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2 款有關「委員
會」之用語,建請再酌。
(四)辦法第 11 條:
查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
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
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
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第 1 項)。前項返還範圍
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第 2 項)。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
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
返還之(第 3 項)。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第 4 項)。」是如民眾溢領補助之不當得利,於原授益處分在
未依法撤銷或廢止前,其受領補助仍有法律上原因,尚不得逕予請
求返還。查本辦法第 11 條僅規定有該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新聞局
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惟漏未規定應先予撤銷或廢
止原補助處分,程序上恐生疑義,建請再酌。
正 本:文化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