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文化部 109.04.06 文授資局蹟字第1093003725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要 旨: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原登錄公告,係為辦理審議程序後公告之,今協議增
減其土地定著範圍與面積,涉及實質內容與效力變更,仍應踐行審議程序
,就調整事項分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或第 122 條重新辦理公告
,並廢止原公告之全部或一部
主 旨:有關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廢止程序疑義
說 明:一、略。
二、依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5 條規定,
歷史建築辦理登錄公告時,應載明事項包括「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
地號」,係因歷史建築本體與定著土地範圍及面積有整體性且不可分
割之關係,合先敘明。
三、復依本部文化資產局 107 年 2 月 22 日文資綜字第 1073002049
號函送各縣市政府文化局(處)之「文化資產暨保存技術公告變更注
意事項與參考範例」(諒達),涉及原公告實質內容(效力)調整者
,應注意務需就個案重新依各該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審查辦法、文化
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等所定之審議程序辦理
,提送審議會作成決議後,就調整之事項分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或第 122 條重新辦理公告,並廢止原公告之全部或一部;併予敘
明。
四、綜上,貴府函詢之個案,原登錄公告係依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
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規定辦理審議程序後公告之,其公告記載事項
包括「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今貴府與陳情人協議增減個案
之土地定著範圍與面積,涉及原公告實質內容與效力變更,仍應踐行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所定之審議程序辦理
,提送審議會作成決議後,就調整之事項分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或第 122 條重新辦理公告,並廢止原公告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