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文化部 108.06.24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6705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
要 旨:
有關「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7 條規定所涉委員利益迴避
執行之說明
主 旨:所詢「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7 條規定所涉委員利益迴避
之執行疑義乙事
說 明: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 條規定
,文化資產審議會之任務如下:「一、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廢
止之審議。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之審議
。三、辦理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之審議。四、其他本法規定重大事項之審議。」,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
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相關機關與第二條審議事項
有利害關係時,其代表委員應迴避討論及表決。」,先予敘明。
三、爰文化資產審議會之委員,對個別審議案件,應否迴避,應視該委員
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33 條之情形或機關代表委員有無與本
辦法第 2 條審議事項之利害關係。本辦法第 7 條所指之「有利害
關係」,參考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第 33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刑
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18 條第 2 款之規定可知,以該委員對審議
事件具有法律上、倫理上、情感上、職務上及經濟上之利害關係,客
觀足認其執行職務,將有偏頗之可能性而言(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
判字第 104 號行政判決及本局 105 年 8 月 25 日文資綜字第 1
053008302 號函釋參照)。至於如何認定審議委員有無「足認其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則須依個案情節及社會客觀事實判斷之(法務部
108 年 02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803501740 號函釋參照)。
四、有關貴局來函所詢及建議相關事項,將列為「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
運作辦法」將來修正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