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1.03.29 北市都規字第11101112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儲能設備」參考經濟部能源局意見,應視「儲
能設備」實際設置樣態,歸屬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12
組:公用事業設施(十二)其他公用事業設施」或「工廠必要附屬設施」
主旨:有關「儲能設備」使用場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歸組一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奉交下內政部營建署 111年 3月23日營授辦城字第1110017697號函
辦理。
二、有關都市土地設置「儲能設備」,查經濟部能源局 111年 3月 3日
能電字第 11100487820號函釋示:
(一)儲能設備,可同時具有下列用途:
1.參加台電公司電力交易平台日前輔助服務市場,接受輸配
電業調度單位調度並即時調節電能供需,協助輸配電業調
節及穩定電能供需,維持國內電力系統平衡與穩定。
2.一般工廠為維持自身用電穩定,亦可設置儲能設備,以提
高自身電力備援,並可做為參與前述台電公司電力交易平
台調度使用。
(二)考量儲能設備可具備上述用途,爰儲能設備於「都市計畫法
臺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新北市施行細則」中,得以
「公共服務設施」或「工廠必要附屬設施」之性質設置。
三、參考上開經濟部能源局意見,「儲能設備」應視實際設置樣態,歸
屬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2組:公用事業設施(十
二)其他公用事業設施」或「工廠必要附屬設施」。
正本: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政府
產業發展局、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登公報)、臺北市政府
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
副本:
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