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8.11.01 台內民字第108014325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要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會期所包括之例假日應以列有議程之日期之
間所跨者為限,會期末日之例假日如無議程,自不得計入該次會期內
全文內容:一、依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
每 6 個月開會 1 次,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代表總額
在 20 人以下者,不得超過 12 日;21 人以上者,不得超過 16 日
。次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鄉(鎮、市)
民代表會由主席審定議事日程」。
二、依上開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之會期,係規範其日期上
限,並非一定要開足規範之日數,且所訂會期係處理經主席審定之議
事日程上所列各項議程之連續期間,所包括之例假日自應以列有議程
之日期之間所跨者為限,會期末日之例假日如無議程,自不得計入該
次會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