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11.07.07 府授都規字第1113044234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要 旨: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72 條、第 76 條規定農業區及保護
區各種建築物之高度認定方式,經府都規字第 11130442341 號令發布並
自即日起實施,停止適用府都規字第 09730806200 號令
主旨: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72條、第76條規定農業區
及保護區各種建築物之高度認定方式,業經本府 111年 7月 7日府
都規字第 11130442341號令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本府97年 3月24
日府都規字第 09730806200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
正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臺北市政府法務局除
外)、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登公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
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
公會
副本:
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