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8.29 智著字第111600119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
要 旨:
因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之設立,原 108.06.26
智著字第 10816007150 號函決定之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
、分配方法及單一窗口案,將於 112.01.01 廢止並失其效力
主 旨:有關本局 108 年 6 月 26 日智著字第 10816007150 號函決定社團法
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
)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單一窗口案,將於
112 年 1 月 1 日起予以廢止並自該日起失其效力,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及第 125 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費率自 108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嗣因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
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於 109 年 6 月 4 日經本局許可設立
,本局於 111 年 2 月 24 日以智著字第 11160002380 號函指定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
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三家
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
用報酬率,經 TMCA 以111 年 6 月 6 日台秉字第 0048 號函向本
局申請決定,本局已於 111年 8 月 2 日以智著字第 11160010261
號函決定三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之共同費率及單一窗口,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三、旨揭共同費率案因已無實施之必要,將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予
以廢止並自該日起失其效力。
四、如不服本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備具訴願書正、
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
願。
正 本: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
副 本:
抄 本:本局著作權組(第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