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6.02 發法字第109001160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
要 旨:
公務機關原基於特定目的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如欲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之一規定,並應尊重當事人之權
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提供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個案資料送警察機關列為關注對
象,以利警察人員溯源追查供毒網絡」,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
個資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9 年 5 月 14 日衛部護字第 1091460398 號函。
二、本會意見如次:
(一)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 2 條前段規定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 18 歲之人;同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
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
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
心健康之物質。…」。
(二)貴部為利上開責任通報人員落實法定通報義務,建置「社會安全網
-關懷 e 起來通報平台」,本件貴部詢以倘逕由該平台所受理之
兒少施用毒品通報資料,經篩選後將經社工評估持續施用毒品之非
在學兒少個案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統號、出生年月日、毒品級
別,送警察機關列為關注對象,以利警察人員溯源追查供毒網絡,
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一節,核屬將該平台資料為目的外利用,
應檢視是否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及第 5 條之規定。
(三)按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為維護國
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同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
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
之…」。查警察機關溯源追查供毒網絡,固屬維護國家安全與增進
公共利益之目的,然本件「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通報平台」
所蒐集之施用毒品等兒少個案資料,原係為協助兒少後續就醫、
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置,如將相關資料做上述目的外之利用
,使原應受保護、關懷之兒童少年成為警察機關之關注對象,除可
能妨礙兒少權益保障之原始目的達成外,亦與個人資料之利用應符
合誠實信用方法之原則有間,尚難認符合個資法第 5 條之規定。
又警察機關如有其他替代之偵查手段,則本件提供相關資料之必要
性亦將有疑義,恐難符合同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為維護國家
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規定。
(四)另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少年係指 12 歲以上 1
8 歲未滿之人,為保障少年隱私權以維護其權益,同法第 83 條之
1 規定,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應予塗銷,且原則不得提供予
其他機關,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其他非屬前案紀錄之資料,以及
12 歲以下兒童之資料更應予以保護,不宜提供予警察機關偵辦他
案使用,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