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1.04 發法字第1070026714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要 旨:
未從事電影片映演業務之訂票網站業者,應屬從事代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
理相關資訊服務業,爰應由經濟部擔任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主 旨:有關貴部詢問○○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OOOOO 售票平台」,其
個人資料保護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7 年 12 月 21 日文影字第 1073036203 號函。
二、查行政院前於 107 年 9 月 5 日以院臺法字第 1070190066 號函
決定,針對「OOOK 網」、「OO 訂票網」等訂票網業者均係於網際
網路架設服務平臺,既未從事電影片映演業務,且係利用電子網路方
式將資訊介紹給需要服務之消費者,並蒐集其個人資料,應屬從事代
客處理資料之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爰應由經濟部擔任其個資法
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案。
三、本案據貴部所稱「OOOOO 售票平台」係於網際網路架設服務平台,其
性質如與前述「OOOK 網」及「OO 訂票網」訂票網站相似,則依上
開院函意旨,由經濟部擔任其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正 本: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