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9.01.17 發法字第1090000345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
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若該業
務有明確之作用法予以規範,則其所涉個資保護事項應以該作用法之主管
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愛 OO 鮮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iOOOOOh 愛 OO 鮮」網站,
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9 年 1 月 6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80176450 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22 條就行政監督權定有明文,經審酌該條文之立法理由
略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自
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爰有關個資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
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倘
該業務有明確之作用法予以規範,則其所涉個資保護事項應以該作用
法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始能落實個資保護
之執行。
三、查旨揭網站主要係提供食品販售服務,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第 3 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
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以及衛生福利
部 108 年 4 月 26 日衛授食字第 1081300875 號公告修正之「應
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等規定,就食
品業者之販售或物流等已明確規範應依法登錄。本案所涉食品販售行
為,因屬衛生福利部監督管理之業務,爰其相關個資保護事項自應由
該部併為管理。
四、至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
下稱列表)代碼 472「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以經濟部為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行政院 101 年所核可公告,而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係為加強食品業者之管理,於 103 年增訂應登錄始得營業
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致列表與作用法之主管機關不一之情形,本
會將於後續個資法修法併同檢討。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