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2.02 發法字第1102000202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要 旨: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
範圍內為之,且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
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以符合比
例原則
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 M-Police 「即時相片比對功能」使用全國國民身分證相片
資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相關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9 年 12 月 21 日警署資字第 1090169579 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另按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
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
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
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
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
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同法第 7
條規定:「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
施:一、攔停…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三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第一項)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第二
項)」。
三、貴署基於警政之特定目的,為執行警職法第 6 條及第 7 條查證人
民身分之法定職務,而向內政部戶政司蒐集國民身分證相片資料,始
符合上開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另貴署係執行上開法定職務
,建議仍應檢討「內政部警政署使用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管理要
點」,對應上開警職法條文之法定要件,明確規範蒐集、處理及利用
該等資料之相關標準作業流程,以利員警遵循,俾保障民眾之權益。
四、另貴署蒐集、處理或利用上開國民身分證相片資料時,均應尊重當事
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以符合個資法第 5 條比例
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