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秘書長 112.10.23 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要 旨:
有關各機關研擬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期日及刊登規定事宜
主 旨:為使各界能事先瞭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各機關研擬之法律及法規
命令草案之公告周知(以下簡稱預告),自即日起應依說明二至四辦理,
本院秘書長 105 年 9 月 5 日院臺規字第 1050175399 號函並自同日
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依 112 年 5 月 1 日、6 月 16 日、7 月 21 日、9 月 18 日研
商法規預告相關機制(第 1 次至第 4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法律草案之預告:
(一)法律草案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有關者,應至少預告 60 日。
但情況急迫者,得免預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另定較短期間,
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1.為遵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組織之決議、為維護公共利益之必
要、為避免發生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等相類之緊急問題,有儘
速施行之必要。
2.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或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
3.單純文字修正。
4.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
5.其他為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
(二)法律草案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者,各機關得衡酌是否辦
理預告。
三、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預告 60 日。但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預告者
,得免預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另定較短期間,並應於草案內容
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一)為遵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組織之決議、為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
、為避免發生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等相類之緊急問題,有儘速施
行之必要。
(二)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或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
(三)單純文字修正。
(四)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
(五)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且已依法踐行諮商利害關係人意見
之程序。
(六)其他為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
四、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應公開於機關網站,及依公共政策網路
參與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其中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並應刊登於行
政院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