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1.04.08 農企字第111021265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
要 旨:
農地緊鄰高壓電旁,農舍用地配置疑義案
主 旨:有關貴轄民眾○○○君陳情因農舍緊鄰高壓電旁,申請將農舍用地後退建
築疑義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11 年 3 月 24 日府農管字第 1110078025 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
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
;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
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於 104 年 9 月 4 日修正,增訂第 2 條
第 2 項申請興建農舍資格應檢附經營計畫書,以確保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 18 條規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之前提下,農
業用地始得核准興建農舍。前揭經營計畫書明定,「農舍用地應矩形
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
。但屬特殊地形者,不在此限。」,係為兼具農舍出入及避免影響農
業生產環境,故審查興建農舍用地應符合「臨地界線側」及「臨接道
路」之要件。倘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已有臨接道路之前提,
惟因現地如地形高低(如農業用地與路面形成高低落差)、坡度陡峭
、地質結構不良等因素,確有配置之困難,經貴府認屬特殊地形者,
始得例外考量,尚非以居家配置作為考量。
四、又,旨案涉及曬場之申請及配置,本會於 107 年 5 月 23 日農企
字第 1070219842 號函及 107 年 6 月 20 日農企字第 107022336
8 號函示在案(均已通函諒達),爰涉及曬場之容許使用應符合上開
號函處理原則,且倘農舍及農業設施須同時配置考量,自應優先適用
農舍之配置規定。
五、另,請貴府就該案現況與貴府於 108 年 1 月 17 日府農管字第 1
070304494 號函所依據之事實審認比較,倘發現據以審定之事實(如
「確有農業經營」、「未有違規使用」等情形)已發生變更,得依行
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就該行政處分為適法之處理,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