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12.12.01 府授都規字第112308199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就「加氫站」涉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歸組,歸屬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十)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之說
明
主旨:有關「加氫站」涉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歸組一案,詳如
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本府產業發展局 112年11月21日北市產業公
字第1123036052號函辦理。
二、查經濟部 112年11月 1日發布「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
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加氫站,係指備有儲氫設施、氫氣
處理設備及流量加氫機,為氫能車輛加注氫氣之場所。」並於第四
條規定:「加氫站之設置用地應符合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
市計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三、有關前開「加氫站」涉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歸組一節,
依本府產業發展局首揭函(略以):「二、查經濟部能源署(升格
前為能源局)前於 111年11月28日函釋說明略以:『三、查加油(
氣)站屬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之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
施類別,因加氫站係為氫燃料電池車輛加注燃料之場所,其性質與
加油(氣)站類似。四、綜上所述,為氫燃料電池車輛加注燃料之
加氫站,得視為 ...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三、爰依上
揭能源署函釋,有關貴局函詢『加氫站』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規定及歸組一節,本局認同得比照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之使用組別歸屬第12組:公用事業設施項下(十)加油站、液化石
油氣汽車加氣站辦理。」
四、綜上,參酌前述經濟部能源署及本府產業發展局意見,「加氫站」
歸屬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十)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正本: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公會、台北市○○商業同業公
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登公報)(含附件)、臺北市政府法
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含附件)、臺北市建築
管理工程處(含附件)、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含附
件)、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
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