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95.06.15 府都新字第095304573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
要 旨:
公告臺北市政府府都四字第 8904521800 號公告、府都四字第 091081815
00 號公告及府都四字第 09123330700 號公告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申請
實施更新容積獎勵之「一定時程」延長為自公告日起算 6 年
主旨:公告本府89年6月26日府都四字第8904521800號、91年10月28日府都四字第091081815
00號及91年11月19日府都四字第09123330700號公告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申請實施更
新容積獎勵之「一定時程」延長為自公告日起算6年。
說明:
一、公告期限:民國95年6月16日起30日。
二、張貼處:本府公告欄、本市各區所公所公告欄、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臺北
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刊登本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