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0.01.18 北市都規字第10931214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要 旨: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小段○○○○○地號等
10 筆土地新建改建,涉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 44 組
:宗祠及宗教建築』既有合法者之 74 年 7 月 1 日前既有合法建築,
得否依危老重建計畫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認定之說明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函詢「本市松山區寶清段○小段○○○○○地號等10
筆土地新建改建涉及土管『第44組:宗祠及宗教建築』既有合法者
之『74年 7月 1日前既有合法建築』得否依危老重建計畫認定之合
法建築物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 109年12月23日第1091223001號函。
二、查貴事務所前就旨揭基地內松山○○廟涉及土管「第44組:宗祠及
宗教建築」既有合法者認定條件疑義,經本局 109年11月27日召開
「本市松山區寶清段○小段○○○○○地號等10筆土地新建改建涉
及土管『第44組:宗祠及宗教建築』既有合法者認定」研商會議,
是日會議結論(略以):「…(二)本案請申請單位依本市建築管
理自治條例第32條或35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逕向本市建築
管理工程處申請認定合法建築物或核發使用執照,取得74年 7月 1
日前既有合法建築資格,始得適用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44組:宗祠及宗教建築既有合法者之允許使用條件。」,先予敘
明。
三、至有關松山○○廟得否依危老重建計畫認定合法建築物疑義一節,
考量本案係申請危老重建案,基於協助本府危老重建政策推行,且
依本局 107年 7月 4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76095602號函釋(略以)
:「…申請為合法建築物書件及相關建築師簽證檢核表後,得併重
建計畫審查『危老條例』適用身分,不另發給合法建築物證明。」
(詳附件),查前開函釋所指書件仍係依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32條、第35條規定辦理,尚符合本局 109年11月27日研商會議決議
,故原則同意本案○○廟涉及依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認定合法建
築物部分,得採本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之合法建築物認定
方式辦理。
四、請貴事務所依本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據以檢討本案松
山○○廟之合法建築物,並須經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核准松山○○
廟之合法建築物日期在74年 7月 1日前,始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自治條例「第44組:宗祠及宗教建築」既有合法者之允許使用
條件有關民國74年 7月 1日前既有合法的建築物部分。
正本:○○○建築師事務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段○○號○樓)、
○○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建築師事務所轉交)(臺北
市松山區民生東路○段○○號○樓)
副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
規查訊系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請刊登本府公
報)
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