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97.10.31 府都新字第0973109320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要 旨:
召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未經本府核定實施前逕為申請建造執照興建之
適法性疑義」會議紀錄
主旨:有關本局97年10月24日召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未經本府核定實施前逕為申請建造
執照興建之適法性疑義」之會議紀錄。
說明:
一、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未經本府核定實施前,範圍內部份或全部土地逕為申請建築
執照,倘為該更新案範圍內之所有權人申請時,實施者應協調該所有權人申請撤銷該
建築執照;倘實施者擔任起造人時,實施者應主動撤銷該建築執照。倘經實施者協調
後,建築執照之申請者仍不願撤銷建築執照時,實施者應視實際情況調整事業計畫範
圍與內容,以符都市更新相關法令意旨。
二、為避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倘實施者業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私有土地
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門檻並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向本府申請報核時,
實施者得視實際需要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4條規定,向本府申請公告禁止該更新單元範
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