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8.06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0864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規定之得請求之項目,宜包括蒐集個人資料之目
的、類別,方屬合法妥適。至於上開得請求之項目是否包括資料保有機關
採行之安全措施一節,應由資料保有機關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所提供之適當範圍,並視個案情形有無得拒絕或限制提供之事
由而定
主 旨:有關就民眾陳情○○公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事,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下
稱個資法)第 10 條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4 年 6 月 24 日法檢決字第 11400136720 號函。
二、有關個資法第 10 條得請求之項目是否包括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類
別一節,按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類別本屬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
第 2 款及第 3 款或第 9 條第 1 項所定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之事
項;第 8 條之立法理由並敘明,如當事人不認同蒐集機關依同條第
2 項免除告知義務,「仍得依本法第 3 條規定請求查詢或閱覽;被
請求之蒐集機關則應依第 13 條規定辦理。」由是可知,個人資料之
蒐集目的、類別乃立法者預設應使當事人知悉、以落實透明原則之重
要資訊,且審酌當事人於行使個資法第 11 條之權利前,亦有必要適
當了解非公務機關保有其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類別,個資法第 10
條得請求之項目允宜包括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類別,方屬合法妥適
。
三、有關依個資法第 10 條得請求之項目是否包括資料保有機關採行之安
全措施一節,參照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83 號民事判決意
旨所提「……,當事人本於資訊自主之知悉權,依個資法第 10 條規
定,得請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答覆之查詢,包括就其蒐集之個人
資料如何處理及利用;被請求機關須具有同條但書所定之事由,始得
拒絕。」準此,與「包括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如何處理及利用」有關
採行之安全措施之相關資訊,其提供之適當範圍,應由資料保有機關
參考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並視個案情形有無個資法第 10
條但書所定得拒絕或限制提供之事由而定。
正 本: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