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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內政部 77.04.19 (77)台內民字第59309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者,得由該管行政官署或 命第三人代執行之,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 第 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該管行政官署得處以罰鍰: 一、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非官署或第 三人所能代執行者。 二、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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