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2.08 簽見
中央法規
- 公證法(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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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公證人作成之文書,非具備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要件,不生公證效力。 公證人違反本法不得執行職務之規定所作成之文書,亦不生公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