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1.12 簽見
中央法規
-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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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人民團體之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 。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 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定。 前項當選人得當場或於就任前以書面聲明放棄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