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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 97.03.03 中選一字第097310007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81 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 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 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前項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以補足所 遺任期為限。 第一項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之辭職,應以書 面向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提出,於辭職書 送達議會、代表會時,即行生效。
  • 第 38 條
    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 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 。但總統解散立法院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 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但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 少於三日。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前項第一款之名額,其依人口數計算者,以選舉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底 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 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 第一項各款之公告,有全國或全省一致之必要者,上級選舉委員會得逕行 公告。
  • 第 41 條
    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為 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 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 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 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 (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 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新臺 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 千元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 籍統計之人口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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