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4.04 北市法一字第90202259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
第 1147 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
第 1148 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第 1151 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
第 1223 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第 1225 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