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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社會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4.11 北市法一字第90202533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3 條
    本市殯葬業務之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局) ,管理 機關為本市殯葬管理處。
  • 第 4 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設置公墓、殯儀館、火葬場、靈 (納) 骨堂 (塔) 者,應 由管理機關轉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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