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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1.26 北市法二字第095301664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5 條
    為落實執行回饋地方經費需要,各污水廠當地區公所應成立污水廠回饋地 方經費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 前項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由衛工處定之。
  • 第 6 條
    管理委員會應對回饋區域範圍內區公所、里辦公處所提使用計畫回饋項目 、經費需求等進行審核,並由區公所於每年度開始三個月內送衛工處編列 次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撥付區公所送管理委員會執行。 回饋地方經費之支出,當地區公所應編具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送由 衛工處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 第 7 條
    回饋地方之經費,應用於下列事項: 一、補助地方興建或增添公共設施設備。 二、教育補助:獎學金、助學金。 三、醫療衛生:一般體檢、特殊體檢。 四、社會福利及文康活動。 五、回饋設施之管理、維修及保養費用。 六、污水下水道推廣宣導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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