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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11 北市法二字第095309901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406 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約。
  • 第 418 條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 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 第 98 條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 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 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 ,不在此限。 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 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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