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7.02 北市法二字第88204389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事訴訟法(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
第 40 條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 強制執行法(民國 85 年 10 月 09 日)
-
第 19 條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 職權調查之。 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 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 不在此限。
-
第 20 條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 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 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
-
第 27 條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 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內續行調查,經調查確無財產或命債權 人查報而到期不為報告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 產時,再予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