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1.10 北市法一字第096300478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申請須知(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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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本人或家屬應主動向區公所申報, 並自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津貼;如有溢領者,應即繳回。 (一)死亡或經警政單位查報失蹤者。 (二)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三)身心障礙手冊註銷者。 (四)出境(台灣地區)逾六個月未入境者。 (五)因案服刑,尚在執行中者。 (六)津貼經法院強制執行命令予以扣押者。 (七)申領資格消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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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查身心障礙者有關資料,其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 為領取本津貼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主管機關得停發或追 回。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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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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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 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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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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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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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8 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