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1.16 北市法二字第09630087400號函
中央法規
-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
第 51 條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康樂 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手冊應予免費。其為私人者,應予半價優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