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89.12.22 (89)台內中地字第8980472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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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0 條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該處分而發給 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之。 前項情形,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行政機關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之標示後,再 予發還。但依物之性質不能作成註銷標示,或註銷標示不能明顯而持續者,不在此 限。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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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 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 。 前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巿或縣 (巿) 政府申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