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90.06.15 (90)台內中地字第9008853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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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 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 機會。 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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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4 條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 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 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