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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地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01 簽見
中央法規
  • 第 122-3 條
    債務人管有之公用財產,為其推行公務所必需或其移轉違反公共利益者, 債權人不得為強制執行。 關於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有疑問時,應詢問債務人之意見或為其他必要之 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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