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1.16 北市法一字第096300722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事訴訟法(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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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條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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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1 條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 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