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地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20 北市法一字第90208336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32 條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 定更定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 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