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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3.24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第 7 條
    經鑑定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依照建築法規定通知所有權人停 止使用,並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 前項建築物經市政府專案核准得依原建蔽率重建,並放寬原容積率或原總 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但情形特殊者,得予酌減。 市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拆除重建之所有權人,在該建築物拆除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費用, 每戶新台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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