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6.14 簽見
中央法規
- 強制執行法(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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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 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 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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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6 條假扣押之執行,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船舶及航空器 執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