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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4.12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 ;執行機關為 市政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執行機關不明時,由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涉及中央 主管機關權限者,應報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依程序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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