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4.12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民國 86 年 0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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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建築物所有權人,在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綱筋腐蝕、混凝土剝落等 現象時,應自行委託市政府認可之鑑定機關 (構) 鑑定,經鑑定屬高氯離 子混凝土建築物者,應在三十日內備文檢附鑑定報告文件,向主管機關報 備處理。
-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民國 90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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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 ;執行機關為 市政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執行機關不明時,由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涉及中央 主管機關權限者,應報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依程序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