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1.12 北市法一字第094324540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民國 91 年 0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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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規則所稱補習班,指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或輔導升學為 目的,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且有固定班址,預收學生人數並達五人 以上之短期補習班。 法人或人民團體經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或核准舉辦之活動課程 ,應依有關法規辦理,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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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5 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 強制執行法(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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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 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 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