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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10 北市法二字第093310125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0 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 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 第 97-3 條
    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免申請雜項執照。其管理並得簡 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 查許可,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 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前二項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一定規模、申請審查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 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受委託辦理審查之專業團體之資格條件、執行審查之工作內容、收 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等事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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