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0 北市法二字第094314324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民國 87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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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依左列方式獎勵之: 一 租用市有土地者:其租金自核准之日起依台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 收基準優惠計收。 二 該公共設施之聯外道路、上下水道、路燈等相關公共設施由本府配合 興建。 三 投資人得申請本府協助向金融機關融資或洽請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投資興建公共設施所需資金百分之七十依授信規定辦理貸款。 四 其他依法令規定減免稅捐及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