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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7 北市法二字第094317585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0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 、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 隱私權等設備。
  • 第 7 條
    違章建築拆除時,敷設於違章建築之建築物設備,一併拆除之。 經公告或書面通知強制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規避拆除時,拆除人員得會同自治人員拆除之,並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維 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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