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7 北市法二字第09431758500號函
中央法規
- 建築法(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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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 、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 隱私權等設備。
-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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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違章建築拆除時,敷設於違章建築之建築物設備,一併拆除之。 經公告或書面通知強制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規避拆除時,拆除人員得會同自治人員拆除之,並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維 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