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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03 北市法二字第095306972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2 條
    受理委託審查之機關、圖體如左: 一 中華民國建築學會。 二 臺灣大學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三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四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五 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 六 中興工程顧問社。 七 中華顧問工程司。 八 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 九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十 其他經本局核備之機關、團體。 各審查機關、團體之擔任審查人員應報本局建築管理處 (以下簡稱建管處 ) 核備,異動時亦同。但各審查人員並以參加前項各機關、團體之一為限 。
  • 第 3 條
    起造人於領得本局核發之建造執照後,應自行擇定第二點所列審查機關、 團體之一,並檢送審查所需書圖文件等資料至該機關、團體審查建造執照 變更設計申請案仍由原審查機關、團體辦理。但建築物之結構係由擔任審 查人員設計者,不得委託該審查人員所屬之機關、團體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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